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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协会实体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5-16 13:54:43  作者:  来源:重庆市安全生产协会  

各会员单位,联络工作站,秘书处各岗位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

《重庆市安全生产协会实体机构管理办法》经重庆市安全生产协会第二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所设立的实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实体机构的作用,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体机构是指协会全额投资和入股设立的经济实体,实体机构的设立,应以发展安全技术、传播安全文化、促进安全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以服务和增强协会经济实力从而减轻会员经济负担为宗旨,发挥人才、技术、平台优势,为促进我市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和协会事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歇业和终止

第三条 实体机构的设立可吸收社会资本,其设立、登记注册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实体机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会长办公会审定,符合《公司法》规范的名称;

(二)会长办公会审定的企业章程;

(三)有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实体机构的成立需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向工商管理部门申报登记注册。

第六条 实体机构变更有关事项,应报协会备案,经会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实体机构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实体机构歇业,应向协会提交手续和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歇业手续。

第八条 实体机构由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终止:

(一)协会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决定撤销;

(二)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撤销;

(三)其他原因。

凡终止的实体机构应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程序要求处理,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实体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公司规章制度,报请协会秘书处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由协会全额投资设立的实体机构,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任命和确定;由协会入股设立的实体机构,由协会会长办公会任命和确定协会代表派驻实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联系。

第十一条 实体机构用工制度可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等方式自主实施,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实体机构经营效益,制定薪酬管理管理办法和用工管理制度,报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实体机构有条件建立党组织的,应建立党组织,不具备条件的,应参加协会党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 实体机构的营业执照、法人信息、股东信息复印件应提交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实体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和下年度财务预算报表,1月31日前向协会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五条 实体机构举办重大活动、启动重大项目时,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协会,经协会审查并得到书面批复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协会对实体机构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一次,原则上在6月第一周和12月第一周召开负责人会议,汇报工作,学习贯彻有关政策、文件精神。

第十七条 实体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做有损协会名誉的事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必要时由协会会长办公会对实体机构作出惩处的决议。

第十八条 实体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公司法人需向协会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由协会会长办公会对实体机构作出惩处的决议。

第十九条 对不按《实体机构管理办法》经营的实体机构,协会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由协会会长办公会对实体机构作出惩处的决议。

第二十条 根据实体机构的经营情况,每年年终协会按照所持实体机构的股份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8年4月13日第二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安全生产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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