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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活动

更新时间:2020-01-17 11:45:20  作者:周志华 冯劲博  来源:三峡都市报  

1月16日是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集中宣传日”,万州区政府燃管办、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供销社和各街道联合出动,在全区设立53个宣传点,通过张贴通告、发放宣传资料、宣传禁放区范围、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宣传,向市民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如何安全正确燃放烟花爆竹等内容,切实维护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氛围和全区治安大局持续平安稳定。

现场:53个宣传点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1月16日上午9点半左右,虽然室外寒风瑟瑟,但各个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宣传点的工作人员们早已忙碌起来。记者在和平广场宣传点看到,区公安局、区燃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供销社工作人员等依托宣传展台、展板向市民宣传正确、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同时,宣传人员还走上街头,向市民发放宣传资料,告知他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也纷纷在城区人流集中点、社区广场等地设立宣传点,向市民发放宣传资料、上门张贴通告、向市民进行口头宣传讲解等形式进行宣传。此外,还结合春运,深入车站、机场等地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宣传。

“今年是万州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第一年,开展本次宣传活动就是要让市民进一步知晓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范围,懂得如何正确、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营造平安、和谐的氛围。”区政府燃管办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在当天的宣传活动中,全区共设53个集中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6.1万余份,进一步提升市民知晓率,营造浓厚氛围。

案例:两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拘留

今年1月开始,万州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连日来,万州多部门联合出击,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盯重点时段、重点部位,严查严打非法燃放、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日前,两市民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相继被公安机关拘留。

日前,区公安局罗田派出所民警在检查时发现罗田镇新华村一民房内储存有各类烟花爆竹共计85件。经查,该民房系向某所租用于储存烟花爆竹的。不过,向某并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1月8日,向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1月15日,区公安局弹子派出所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胡某经营的位于弹子镇永兴路的一门店内储存了不少烟花爆竹。经查明,胡某在无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40余件,并意图非法销售。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对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提醒:非法燃放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一律严惩

1.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18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之规定,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罚。其中,对教育劝阻后仍继续燃放,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后果的,一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之规定,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处罚。

2.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非法储存、运输和经营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之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3.在禁放区域内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之规定,以“非法携带危险物质”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处罚。

4.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6.对采用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或者非法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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