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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职能作用惩防危害安全生产犯罪

更新时间:2017-06-26 15:17:31  作者: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检察机关应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强化法律监督等职能,切实担负起保障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安全的重大政治责任和法律监督责任。

严厉打击危害安全生产秩序的各类刑事犯罪。进一步加大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打击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注重强化对安监、质监等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加大对重大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等处罚情况以及专项司法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等事项的监督力度,切实纠正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以轻刑代替实刑等现象,确保危害安全生产秩序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及时查处。建立完善危害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类案监督机制,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特点,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法,重点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问题,确保公正司法。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领域的惩防一体化机制。将查办犯罪案件与加强预防有机结合起来,结合办案,深入剖析总结事故所涉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查找体制机制法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提出预防建议,帮助相关部门和企业完善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特别是要加强对安全隐患存在较多的重点领域行业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逐步探索建立事故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风险预警和专项治理制度。认真查找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生产机制和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综合预防措施,扩大查办案件的效果,促进安全生产稳健发展。

主动加强沟通协作,凝聚服务保障工作合力。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健全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日常工作机制和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合力。强化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就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统一打击尺度,着力解决打击不力和轻刑化等问题。同时,进一步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力量,强化自侦部门与侦监、公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事故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的批捕、公诉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坚决纠正和防止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等问题,真正发挥刑罚的惩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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