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地方立法”务实了吗?
更新时间:2015-03-31 09:11:00 作者:王康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根据《沈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该市将在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大型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安全总监具体代表企业“一把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彻底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中国安全生产网3月26日)
为了弥补国家层面立法的局限性,《立法法》在一定范围内授予了相应的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往往不是太放得开,在制定某个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时,总是拿着上位法依葫芦画瓢。比如某些省份的安全生产条例,基本就是在摘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除了那省份名称,你还真看不出这条例究竟有什么“地方性”。这其实是一个很不好的现象。
众所周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是国家层面的立法,其适用范围是全国各地,也正式由于适用于全国各地的要求,使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无法对某一问题做到事无巨细的规定,而只能进行通用化、一般化的规定。
就拿《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来说吧,该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然而,满足上述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该如何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该按何种比例配备,却无法从《安全生产法》中找到答案。
笔者此前曾到过一家占地4000余亩、从业人员数千人的企业检查,让人吃惊的是,这家地方龙头企业安全科竟然只有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每提到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科长都直摇头称“人手太少了,根本管不过来。”据该安全科长透露,自己也曾请求公司招聘更多安全管理人员,可当他拿出安监总局出台的一份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给企业人事部门时,人事部门却以“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婉拒。
试想一下,如果上述企业所在省份的安全生产立法能够务实一点,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安全科长还会愁要不到人手吗?拿着法律条文去要求企业补充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还能有话说?就目前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现状来说,地方立法机关的确需要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合理创新,制定更为具体、细化、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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