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作业引发事故,安全生产岂能儿戏?
更新时间:2022-08-01 15:38:37 作者: 来源:滁州市南谯区法院
安全生产无小事,可总有人因心存侥幸而遭受伤害。近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建筑劳务公司承担原告秦某各项损失的40%,秦某自身承担损失的60%。
案情回顾
2019年,建筑劳务公司与车队负责人陈某签订运输协议,委托陈某运输沥青混凝土及水泥稳定碎石,并签订车辆运输安全协议。2021年1月,驾驶员秦某受车队指派,驾驶自卸车在建筑劳务公司运输沥青油子。
因沥青油子高温危险,装料时由公司生产区装料口操作员按铃进来装车,装满后按铃离开。秦某在厂里拉料时间久,对装料情况熟悉。这一天像往常一样装料时,秦某发现车辆后板没有放好,便离开驾驶室前往车厢整理挡板,不慎被掉落的沥青油子烫伤。经鉴定,秦某的伤情被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秦某要求建筑劳务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8万余元。
南谯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作为沥青油子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知道在放料过程中未经放料人员同意不能离开驾驶室,秦某擅自作业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沥青放料系较为危险的作业,公司的操作员应于放料前审慎观察料口有无人员活动,而公司人员未尽到该审慎义务,且未在施工现场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故应承担次要责任。南谯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后,建筑劳务公司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患生于所忽,祸起于细微。安全生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任何一个环节的漫不经心,都可能成为点燃事故的引信。只有绷紧安全弦、织密责任网,生命安全才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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