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两市民私改公共燃气管道获刑
更新时间:2021-01-15 15:00:19 作者:殷莉红 费帆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一居民郑某请人私自改装居民楼外公共天然气管道,却不知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法律。1月12日,武昌区城管部门向媒体通报了该市首起居民擅自改装公共天然气管道获刑案例。当事人郑某及改装者杨某被法院判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双双获刑。
武汉市居民郑某欲改装自家所住居民楼外公共天然气管道,找到杨某,杨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25日对居民楼正在使用中的天然气管道进行拆卸,并安装连接一新管道。因在施工中泄漏天然气,引起了其他居民的注意,遂举报,武昌城管执法队员赶到后,发现系无施工许可,责令杨某停止了施工,杨某随即离开现场。
经公诉机关立案判定,杨某、郑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改造正在使用的天然气管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武钢江南中燃燃气(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燃气公司)负责人表示,经该公司人员现场核实发现,单元主供气管被拆卸破坏。该供气管道是这栋楼的引入主管道,是正常运行的公共燃气设备。当天拆卸燃气管密闭堵头是在管内有压力天然气的情况下进行的,在拆卸工程中无法避免天然气泄漏,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该公司稽查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会同武昌区城管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制止了杨某将天然气主管道进行切割、拆卸、焊接的危险行为,并及时对该处管道进行了修复、还原。
因私自改燃气管道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武昌区城管执法局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郑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免予刑事处罚。
武昌区城管执法局告诫市民: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在未经许可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动公共天然气管道。如果居民想对家中燃气管道进行改造,请联系天然气公司,由专业人员上门指导改动。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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